摘要:搶劫罪是當場實施暴力并當場取得財物,強調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結果行為的時空同一性。那么逼人寫欠條構成搶劫罪嗎?
一、搶劫罪概念
搶劫罪(刑法第263條),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財物的所有人、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、脅迫或其他方法,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。所謂暴力,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。搶劫罪的暴力,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,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,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。這里的其他方法,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、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。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。
二、搶劫罪構成條件
(一)客觀條件
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,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。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,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,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、詐騙罪、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。
(二)主觀條件
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,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,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。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、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,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。
三、逼人寫欠條搶劫罪是否成立判斷
(一)從主觀方面看,搶劫者逼迫被害人寫欠條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,這符合搶劫罪的主觀方面特征。
(二)在客觀方面,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寫欠條,反映了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征。
(三)在侵犯的客體方面,搶劫者逼迫被害人寫借條的行為,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,同時還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。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利這一復雜客體,是構成搶劫罪的又一法律特征。故搶劫者逼迫被害人寫欠條的,構成搶劫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