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刑法設置減刑制度是為了給確有悔改表現、積極改造的罪犯以一種縮短宣告刑的刑事獎勵。那么短刑期可以減刑嗎?
一、短刑期可以減刑嗎
(一)重大立功可以減刑
對于一年以內的刑期,由于在看守所一般也過了二三個月左右,在監獄還要經過新收集訓,余刑太短,無法累積到足夠的考核分數,表現好的一般也無法減刑,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現才能爭取到減刑,提前出獄。
(二)減刑的限度與幅度
不同的刑期,減刑的限度與幅度也各不相同。
?。?、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,判處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;判處無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十年。如果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減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,無期徒刑減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,就不得再次減刑。
?。?、無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,才可以減刑;較長的有期徒刑,在服刑1年6個月以后,才可以減刑。
?。?、就應當減刑而言,發現有重大立功表現時就可以減刑。
?。?、可以多次減刑,只是每一次減刑的限度,均應以原判決的刑罰為標準計算,而不能以前一次減刑后的刑期為標準進行計算。
?。?、對于較長的有期徒刑而言,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1年以上為宜;對于較短的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而言,兩次減刑之間的間隔應相應縮短。但對于應當減刑的,則不應有間隔期限的限制。
(三)減刑的條件
根據《刑法》規定,減刑的條件如下:被判處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執行期間,如果認真遵守監規,接受教育改造,確有悔改表現的,或者有立功表現的,可以減刑。
二、減刑、假釋裁定后看守所如何處理
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、假釋裁定前,看守所發現罪犯不符合減刑、假釋條件的,應當書面撤回減刑、假釋建議書;在減刑、假釋裁定生效后,看守所發現罪犯不符合減刑、假釋條件的,應當書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裁定建議。
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釋裁定書后,應當辦理罪犯出所手續,發給假釋證明書,并于三日內將罪犯的有關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。
被假釋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,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撤銷假釋裁定后將罪犯收監。
罪犯在假釋期間未違反相關規定的,假釋考驗期滿時,看守所應當為罪犯辦理刑滿釋放手續。罪犯在假釋期間死亡的,看守所應當將執行地公安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,并在登記表中注明。
從上文的講解中可以知道,即使對于短刑期的罪犯,要是有重大立功的話,那其實也是有機會減刑的。而一般情況下,對于被判短刑期的罪犯而言,其實是不用再進行減刑的。